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以及学校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全体专兼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评价考核组织
第三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评价考核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可根据此办法制定部门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评价考核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职工本位。充分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遵循其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促进教职工专业化发展,鼓励教职工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确保评价过程客观、结果公正。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教职工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坚持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充分发挥师德师风评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职工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
第六条 评价考核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资助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践行育人理念。深刻践行学校办学宗旨与人才培养目标,将“敬业拙诚、求是善导”的教风融入育人全过程,坚持德技并修,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不得有任何背离办学宗旨、教风要求和育人导向的言行。
(十二)恪守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教职工行为规范(修订版)》(川工科〔2025〕56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十三)强化责任意识。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使命,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企合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不得无故推诿、敷衍塞责或消极应付学校的工作部署与安排。
第四章 评价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评价考核方式
师德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注重观测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实时记录师德失范行为,并在年度考核实施前报送至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审核汇总,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二)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职工本年度的师德评价考核等次。
第八条 评价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自评。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指标,对个人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
(二)广泛征询意见。各单位在教职工自评和平时考核情况的基础上,面向全体教职工广泛征询意见。
(三)综合评议。各单位应在个人自评、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项评议结果,提出师德评价考核初步意见和等级建议。考核结果须在二级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建议及相关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复核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复核审定。
(五)结果反馈。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反馈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向教职工本人反馈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注重正面引导。
第九条 教职工如对考核等次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一)优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评定为优秀。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
(二)合格。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评定为合格。
(三)基本合格。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存在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
(四)不合格。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可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评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师德评价考核结果按规定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系统。
(二)对师德评价考核为“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推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科研和人才计划申报等,同时作为“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重点推荐人选,在其他相关表彰活动中也享有优先权。
(三)师德评价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应定为“称职”以上等级,影响期内取消教师表彰资格和职称评聘、岗位晋升、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四)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师德考核办法(试行)》(川工科〔2022〕4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