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全体专兼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传播宗教信仰或自身信仰宗教的行为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等。
(四)违反工作纪律,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等。
(五)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经学生评教、同行评议或教学督导认定为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因教学失误导致学生利益受损的行为;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七)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对同事、其他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实施性骚扰、性侵害行为等。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术成果,或在未作实质性贡献、未加规范说明的情况下,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核心内容直接用于论文、著作等并作为自身成果;使用AI生成教学内容或课件时未加甄别核实,导致严重知识性错误或意识形态问题;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私利或打压他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十)利用教职工身份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公款旅游等。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或第三方利益。
(十二)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建立或参加标有学校名称或简称的未经学校备案的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在群组传播敏感信息、商业广告和其他不良信息,经要求整改仍不执行的行为。
(十三)因个人不当言行、不端行为,损害教师职业形象,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四)因网贷逾期、失信、以贷养贷、伪造材料借贷等违规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因个人债务纠纷引发恶意催收、诉讼等事件,影响自身履职、扰乱校园秩序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十五)其他师德失范行为,虽未在本清单中明确列出,但经学校认定应予处理的失范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记过影响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影响期限为24个月。处分严格依照《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川工科〔2023〕218号)进行。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或暂停在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暂停资格应有明确的期限,取消资格应有具体的年限;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两类处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处理结果纳入教职工个人师德档案。
第六条 根据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及后果,经调查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可暂停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党员教职工同时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言行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其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评议和审定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全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建立处理台账,定期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告全校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情况。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受理和调查;
2.涉及干部管理方面的,由党委组织部受理和调查;
3.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受理和调查;
4.涉及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技处受理和调查;
5.涉及作风、廉洁方面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和调查;
6.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部受理和调查;
7.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由人事处受理和调查;
8.涉及其他方面或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各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按照上述分工转交责任部门并同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责任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明确线索或初步事实依据、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或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回复举报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责任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可吸收教职工所在部门人员参加。调查组应在组成后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党委教师工作部批准可延长15日。调查过程中,应在形成初步调查结论前,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认定的事实、依据,并给予其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如实记录申辩内容并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安全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关注被调查人思想状态,做好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部门。
(三)认定。责任部门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明确处理种类、期限、依据及整改要求。
(四)处理。责任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职工本人与所在部门,并按规定执行。同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五)复核。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责任部门递交书面复核申请,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教职工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监督。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对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全流程进行执纪监督,发现问题即时向责任部门出具《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师德失范处理台账,对各环节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每半年将师德违规问题查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除或延期,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若与被举报人、举报人或其近亲属存在法定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亦可申请回避,由责任部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决定;全程须严格保密举报内容、调查过程、证据材料及处理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防打击报复,泄密者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
学校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
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一)问责情形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者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的;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责令限期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问责方式
各单位出现上述问责情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书面检讨,学校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川工科〔2023〕202号)废止。